交通、车辆管理

有较为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维持交通秩序,发现车辆未上锁及乱停乱放进行忠告或纠正,发现偷盗车辆、破坏交通设施等现象及时制止;设置露天停车场经过业主委员会批准并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封闭停车场由专人管理,车辆进场、离场有检查、记录;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停车场具有交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使用证,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收费;按照合同特别约定履行车辆保管责任。

 

消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健全消防组织,建立消防责任制; 定期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消防通道设置路障;

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持完整好用;

发现火警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马上派人前往报警地点,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力量救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派人接应消防车,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每月1次巡查消防栓、箱、烟感头、喷淋头、消防水阀、消防标志等消防设备是否完好、齐全,并及时给予维修;发现设备故障时,必须及时修理或通知厂方处理,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转;喷淋管网水压,发现压力不够,马上检修排除故障;熟悉操作和检查消防监控设备;消防监控室保持清洁,要求地面无积灰,监控箱表面无污渍;填工作记录,建档备查。

 

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分类成册,管理完善,合理分类,查阅方便;

及时变更登记,账物相符。

 

专项服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委托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全体业主的需要、小区条件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能力,经双方协商,物业管理企业向全体业主提供娱乐、健身、商业、代缴费等属于上述公共服务内容之外的服务。

专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合同的附件,也可以另行单独签订。

 

特约服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委托合同中未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特别需要,经双方特别约定,有偿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如老年、伤残病人的护理,接送子女上学等。

特约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由物业管理企业和需要特约服务的业主(使用人)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